质量要求: 1、 中标人在投标时承诺拟派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不得擅自更换,特殊情况经发包人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更换。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将有权对承包人处以人民币壹万元的罚款(由发包人直接从工程款中抵扣),直到中止合同,且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由中标人负责。 2、 开工及延期开工 ① 承包人应确保在合同签订生效,接到监理的开工通知后,于通知书规定的日期进场开始施工。 ② 工期要求:合同签订后30日历日。 ③ 承包人应确保在发包人要求的施工工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施工任务,否则逾期一天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④工程质量等级: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各标准。 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所有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均须经工程师验收确认后方可继续施工,承包人应预先通知工程师,事先做好准备,并保证工程师有机会和合适时间进行检测,除非工程师认为没有必要并就此通知承包人。 4、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签订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付合同款的30%,项目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 5.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本工程承包范围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标准的合格产品,且在使用之前必须经业主、监理、设计单位共同确认后方可使用。使用前发包人有权更改以上主要材料(设备)品牌,按实调整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增减部分只计税金,不计取其它费用。若承包人因主要材料(设备)规格不全,进货渠道等原因对投标报价选定的品牌进行更改,须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在相应的招标文件已明确主要材料(设备)品牌中考虑,其主要材料(设备)价格不予以调整。承包人投标时未注明品牌的,发包人可以指定已明确的材料、设备的品牌进行施工,其结算价格按其投标报价。 6 质量保修 保修期限: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执行; 在本条款中补充: 质量缺陷超过缺陷责任期,但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现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相关责任仍由该建设工程承包单位承担。 7、本工程施工期间所需水费、电费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在工程施工期间发包人对水、电的多余费用不予补贴。 8、本工程验收按国家、省、市有关现行施工和验收规范执行,承包人施工过程中所有工程记录和技术性资料及各种签证文件,均为原始验收有效文件,不得随意更改。因承包人施工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而影响本项目的施工,因此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 9、施工现场文明、安全要求 (1)现场施工做好文明、安全施工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政府有关文明、安全施工的规定。 (2)施工现场作业区与非作业区应当设置明显区域划分。 (3)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设置明显标志,危险部位夜间施工应当设安全色标。 (4)管理房和工作房应当采用标准活动房,保持整洁、美观。 (5)防止弃土、污泥、污水的滴、撒、漏,不得污染内河、街道。 (6)文明、安全措施费用和临时设施费用,专项使用,由发包人监督支付。
10、以上条款由采购人全权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