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与申购明细
项目名称: | 中心瑜伽室与健身房内部装修工程项目 | 项目编号: | fzsjk20150507 |
采购单位: | 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预算金额: | 34000.00 |
付款方式 | 项目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95%合同款,余款一年质保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 |
物品名称: | 中心瑜伽室与健身房内部装修工程项目 | 数量: | 1 | 单位: | 批 | |||||||||||||||||||||||||||||||||||||||||||||||||||||||||||||||||||||||||||||||||||||||
预算单价: | 34000.00 | 是否标配: | 否 | |||||||||||||||||||||||||||||||||||||||||||||||||||||||||||||||||||||||||||||||||||||||||
生产厂家: | 详见“采购货物竞价一览表” | 型号规格: | 详见“采购货物竞价一览表” | |||||||||||||||||||||||||||||||||||||||||||||||||||||||||||||||||||||||||||||||||||||||||
申购时间: | 2015-07-01 | 保修期(月): | 12 | |||||||||||||||||||||||||||||||||||||||||||||||||||||||||||||||||||||||||||||||||||||||||
送货地址: | 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设备清单列表: | ||||||||||||||||||||||||||||||||||||||||||||||||||||||||||||||||||||||||||||||||||||||||||||
技术参数: | 采购货物竞价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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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要求: | 二、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三、竞价人资格要求: 1、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含三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三级及以上资质的法人,且需具备有效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投标人拟派担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质(含临时执业证书)或建设厅相关证明文件(说明是临时建造师),且须具备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无承担其他在建工程施工任务,且为本单位职工(以建造师资质证书上注明的为准); 3、在福建省境内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未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投标人按榕建筑[2007]110号文规定已办理在榕备案登记; 5、投标人和拟派本工程项目管理班子成员没有存在闽建法[2007]15号文件规定的违法违规的从业限制的情形; 6、注册地在福州市行政区以外的投标人,其拟派驻本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应从企业登记备案的在榕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和执业资格人员中选择。 7、投标人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招标项目施工的能力; 四、踏勘现场:本次招标,招标人不统一组织勘察现场。 在2015年2015 年7月 2日09:00—17:00至2015年 7 月 3日09:00—17:00期间(节假日及公休日除外),各潜在投标人应事先与招标人联系现场勘察事宜。 联系人:林先生 联系电话:0591-87119597 五、项目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 六、合同价款调整: (1)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地下地质条件的变化、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不可抗力等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的,工程量变更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a、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b、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c、合同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①按本工程招标工程最高控制价编审依据的有关计价规定计算后,按中标人投标时投标报价与招标工程最高控制价格的同等降低幅度计算该部分地区的变更工程价格。②若无定额标准时,中标人与采购人驻派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协商后确定。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 约定俗成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2)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中标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采购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提出协商意见之时就导致时效中断,从提出协商意见之日其重新计算确认时效。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 注:竞价人应对以上的“一至六”点要求作出明确响应,响应文件作为附件进行上传,竞价系统中可只填写总价,在“网上竞价报价文件”中需做分项报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