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与申购明细

项目名称: 不间断电源UPS 项目编号: fjmu20180119
采购单位: 福建医科大学 预算金额: 27000.00
付款方式 验收合格后30日内付全款

物品名称: 不间断电源UPS 数量: 1 单位:
预算单价: 27000.00 是否标配:
申购时间: 2018-07-27 保修期(月): 36
送货地址: 福建医科大学上街校区 2号楼 西区 203室
设备清单列表: 1.UPS主机1台 2.12V 100AH蓄电池 16个 3.电池箱1个
技术参数:

 1. UPS主机必须为UPS品牌厂商自行研发、设计的知识产权产品,不接受OEM、ODM代工产品。UPS容量≥10KVA,单进单出,UPS主机采用高频纯在线式双转换架构,采用IGBT逆变器及IGBT整流技术,实现绿色节能;

2. 输入电压范围120-275V,输入频率范围40-70HZ,输出电压,THDI<5%(投标人需提供原厂资料证明);

3. 未来可实现N+1的并联冗余设计,不小于3台的并机性能,UPS厂家需要具备无线并联控制技术,确保并机的可靠性(投标人需提供原厂资料证明);

4. 输出功率因素应当不小于0.9,适合负载的发展趋势,实现更强的带载能力;

5. 为响应国家节能减排指标,UPS整机效率≥94%,ECO模式时效率≥98%(投标人需提供原厂资料证明);

6. 具有中文LCD屏幕,可数字化显示UPS参数;

7. 为确保整体UPS系统的安全性,UPS整流器件的保险丝配置UPS原厂保险丝,并且保险丝品牌需要与UPS集团同一品牌(投标人需提供原厂资料证明)

8.投标UPS集团需要具备配电开关的生产能力,有自主的配电开关产品,非OEM产品(以投标人提供功能界面或者产品截图为准);

9.UPS产品获有相关国内、国际认证:ISO9001:2008,ISO14001:2004,OHSAS18001,TLC认证,中国节能认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0.为保证蓄电池后备时间,蓄电池总容量≥1600AH,单节电池容量≥100AH;

11.为保证电池与主机的兼容性,蓄电池应与UPS主机同一品牌(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

12.为确保整体UPS系统的安全性,蓄电池需要配置UPS原厂空开,并且开关品牌需要与UPS集团同一品牌(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

13.蓄电池采用先进的板栅制造工艺,电池设计浮充寿命10年以上,工作温度-20℃-55℃;

14.蓄电池采用符合UL 94-V0 的阻燃材质电池壳体、盖体设计;

15.蓄电池在20℃室温下,静置28天,电池自放电率小于2%;


售后服务要求:

一、售后服务要求


1
、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壹套。各项指标和参数应符合验收标准,采购人有权委托国内有资质单位或机构对设备性能、精度进行校核。


2
、中标人应提供仪器设备的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书、装箱单等。

3
、中标人在接到采购人仪器设备故障通知24小时内派工程师到达现场,如一时无法修复的设备,中标人则应提供备品供采购人教学、科研使用。

4
安装、调试:由中标人或原生产厂家现场安装调试。

5、培训:由中标人或原生产厂家进行安装培训和售后培训。

6、保修期:自验收合格日起整机(包括配件)免费保修三年,终身维修,供货时需要提供制造商出具的售后服务承诺证明


7、保修点:国内保修点可提供部件更换,原厂专业维修。

8、单台件或同类产品(批量)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中标后需提供原厂(或代理商)售后服务承诺函(注明本项目招标编号),未提供原厂(或代理商)售后服务承诺函的仪器设备验收合格正常运行3个月后付清合同总金额。


9
、中标人需提供包装完好、全新的仪器设备,所供仪器设备的出厂日期和供货日期之差不得大于12个月。



10、为了确保不间断电源(UPS)的品质,交货时需提供厂家出具的原厂供货证明作为验收条件之一。

上文提及的原厂证明

二、签订合同时间:中标公示期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

三、供货时间:合同签订后
15 个日历日。


四、交货详细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报价方式、付款方式及其他要求


1
、报价方式:人民币报价

2
、付款方式:货到安装验收合格正常运行1个月后付清合同总金额,单台件或同类产品(批量)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未提供原厂(或代理商)售后服务承诺函的验收合格正常运行3个月后付清合同总金额。

3
、投标报价需包含货物在采购人单位内的安装、搬运及设备就位的一切费用。

4
、投标人对国内交货的货物应单列清单注明。

5
、采购货物如为医疗器械的应符合医疗器械相关管理规定并具备医疗器械注册证。

六、违约责任


1
、如果中标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在中标人书面同意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条件下,采购人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期还是不予延长交货期,采购人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另行确定。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采购人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延期交货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1 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2%。但是,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30 %


2
、如果中标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交货期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每逾期1天,中标人应按迟交货物金额的2%向采购人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采购人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予以扣除。若中标人逾期交货达30天以上(含30天)以上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中标人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若因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采购人所受的损失。

3
、若中标人不能交货的(逾期15个工作日视为不能交货,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采购人正常使用的,中标人应向采购人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赔偿损失。

4
、如果中标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的,每逾期1天的,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支付500元违约金,若因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还应赔偿采购人所受的损失。



七、本标书中未明之处,可进行必要的咨询和补充说明。


八、以上条款由采购人全权解释。